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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练虎律师转载:新闻报道言辞过激但内容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9-02-01

发布者:练虎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564人看过举报


【审判规则】  

大众传播媒介在新闻报道、评论时未基于基本事实,对新闻内容、形式不合理、不正确的报道导致新闻评论对象权益受损构成新闻侵权。但新闻评论报道属实,仅在言辞上稍有过激的,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关  词】

民事 名誉权 大众传媒 新闻报道 评论 基本事实 内容属实 形式合理 言辞过激 侵权

【基本案情】

南阳电视台(河南省南阳电视台)的新闻热线接到电话,称市民徐庆芳老人因房产争议与其二儿子X长期闹矛盾。南阳电视台经采访徐庆芳本人及其子女、邻居,在详细了解了相关事实后,制作了三期《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在《宛都播报》栏目播放。节目显示:徐庆芳老人原有一处房产,办有房产证,X取走房产证把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因徐庆芳老人及亲属要求,X又与父母订立协议,同意将房产证过户到父母名下,但并没有履行协议;徐庆芳随后亦将X诉至法院。在节目中,记者X和主持人X使用了“一场家庭房产之争,孝与不孝显而易见。父将子告上公堂,在财产面前且看人性善恶、儿女孝道如何演绎”等词语。

X以涉案节目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电视台、XX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争议焦点】

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的新闻内容属实,但言辞稍有过激,此种情况下,大众传播媒介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的诉讼请求。

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新闻报道作为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有时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若要构成新闻侵权,必须满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了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等条件。本案中,《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这一节目的报道并未违背事实,虽然记者和主持人在言辞上稍有过激,但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客观上虽然对X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尚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综上,南阳电视台、XX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三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诉河南省南阳电视台、XX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人身权法·名誉权·抗辩事由·内容真实 (P07040111)

【案    号】 (2011)南民一终字第13

【案    由】 名誉权纠纷

【判决日期】 20110317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4日刊载

【检  码】 C0201++4++HANY++0411D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人】 X(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电视台 X X(均为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电视台、XX

X诉河南省南阳电视台、XX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卧龙区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12月,河南省南阳电视台(下称电视台)的新闻热线接到电话,称市民徐庆芳老人因房产争议与其二儿子X长期闹矛盾,邻居对此事也为老人抱不平。电视台认为这是一个社会新闻素材,即派记者前去采访。经采访徐庆芳本人及其子女、邻居,详细了解了徐庆芳因房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与X发生矛盾的过程后,电视台制作了三期《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于1225日在《宛都播报》栏目播放。节目中显现徐庆芳老人原来有一处房产,办有房产证,X拿走房产证把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因徐庆芳老人及亲属要求,X又与父母订立协议,同意将房产证过户到父母名下,但并没有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徐庆芳认为X不履行协议、不赡养父母,于是提起诉讼,要求X履行协议。节目中显现,85岁的徐庆芳老人及其他儿女情绪激动,对X夫妇表示愤慨。徐庆芳老人连续诉说X夫妇不孝。节目中,记者X和主持人X的解说词中用了“一场家庭房产之争,孝与不孝显而易见。父将子告上公堂,在财产面前且看人性善恶、儿女孝道如何演绎”等词语。节目最后,主持人说道:“据说,现在徐大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希望还是很大的,这点呀,咱们大家伙不用担心。不过呢,房产恢复认定以后,我看徐大伯应当对二儿子说一句话:快滚,马不停蹄地滚,想滚多远就滚多远。我在这儿还想补充一句:什么玩意儿,甭说对不孝子眼不见为净了,对影响到咱正常生活的噪音也必须毫不犹豫地请它走开。”

X夫妇以节目主持人的上述评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台及XX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台制作播放的《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其内容所反映的事件、人物客观真实。节目主持人X在节目最后所作的评论,其言辞也,表达了一个新闻记者对事件中人物的义愤,言辞虽过于激烈,确有不妥之处,但并未达到能够造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

卧龙区法院判决:驳回X夫妇的诉讼请求。

X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视台通过热线,对市民徐庆芳老人因房产争议与其二儿子X有矛盾的新闻素材进行了采访,制作播放了《白发老人的伤心事》,节目中主持人言辞的表达,其言辞及证据,在播放采访节目中显现徐庆芳老人及其他子女、邻居的言辞,并对X所作所为的看法和评论。在节目结尾处,主持人添加了自己对事件的评论,用词过激,甚至使用了不当的语言确有不妥。但电视台在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方面进行宣传报道,主观上并无故意,客观上虽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但尚达不到侵害名誉权的程度。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2011317日,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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