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掩隐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务中,公检法对两罪名如何区分?主要看以下几个方式。
一是行为表现。帮信罪行为人出于获取报酬的动机参与,其直接目的是完成资金在网络犯罪行为人的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支付结算,是一种被动状态;而掩隐罪行为人在明知支付结算的是网络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下,不仅收集、提供“两卡”,而且通过转账行为使得有关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行为积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提供“两卡”并按照要求刷脸的行为认定,应结合行为人主被动状态、接收刷脸次数等综合评价认定,不能径直适用掩隐罪。
二是行为方式。帮信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掩隐罪需要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行为,具体到“两卡”犯罪中,主要是指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协助解冻等帮助行为。
三是违法程度。帮信罪行为人一般并不参与实质的转账行为,对于所提供“两卡”用于犯罪的性质、数额等持放任态度,其客观违法性较小;而掩隐罪提供“两卡”系其进一步实施转账行为的手段,两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根据牵连行为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目的行为从重处罚,且对于转移资金的性质、犯罪数额等存在明确认知而故意为之,其客观违法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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