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川高法〔2022〕178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 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做了详细的量刑意见,如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2)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6)有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