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被告胡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原告黄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黄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5天。同年8月11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被告胡某与原告黄某承担同等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2500元。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某与原告黄某承担同等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原告的医疗费用赔偿类为24500元,该款项先由被告承担18000元,剩余款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遂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2925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随处可见,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老人、儿童还是青少年,机动车驾驶员或乘车人,骑行还是步行均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不争不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亦是对自己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于: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