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因与被上诉人张某6、王某、张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涉案财产是否属遗产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