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蒋奉军律师作为本案上诉人杨XX、杨XX、王XX的二审代理人,一审当事人未委托律师,本案涉及征收王XX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王XX的遗产?杨XX中、杨XX取得的补偿款是否存在占有了王XX继承王XX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继承,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王XX承包的土地,不属于王XX的遗产,征地补偿款,不属于王XX的遗产,杨XX、杨XX领取的征地补偿款,不存在占有王XX的遗产。杨XX、杨XX、王XX上诉认为王XX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