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蒋奉军律师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及二审被上诉人袁X、吴X的诉讼代理人,本案涉及摇钱树信用卡,袁X、吴X作为早期互保人,本案焦点在于袁X、吴XX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则保证期限为六个月。涉案贷款于2016年5月6日已到期,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凯里XX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要求袁X和吴X承担保证责任,袁X和吴X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故凯里XX提出袁X、吴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没有得到一、二审法院的不予支持。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