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蒋奉军律师作为张XX的诉讼代理人,本案属于撤销他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诉讼。本案焦点是被告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合法有效应否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XX市人民政府具有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记确权颁证的法定职权。本案被告XX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张XX、王XX颁发的XX市国用(2012)09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来源于XX市国用(2001)字第03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张XX的赠与,虽然在登记时符合相关规定,但在本案诉讼时第03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撤销,故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没有权源依据,依法应当撤销。最终一审法院撤销被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