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覃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
郑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覃XX本金85000元及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08865元,共计193865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止。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