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依约做工后,被告却未按约支付劳务费,在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务费时,被告书写《欠条》确认尚欠原告4005元并承诺定期给付,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义务,但期限届满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导致本案诉讼的原因。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吴XX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XX劳务费400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XX负担。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