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3、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一)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虽经医治出院,但尚未治疗终结,其伤情处于持续阶段,大腿钢板暂不能取出,导致原告不能行使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权利,其损失尚未得到确认,原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无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高X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问题。1、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根据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该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该鉴定结论给出的是一个大约的区间值,本院认为取中间值属于合理范围,即①左侧骨盆及髋臼内固定取出术费用……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