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贵州XX劳务责任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XX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奉军律师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