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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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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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顾X、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416人看过 举报

2021-03-29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XX济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潘XX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2000元、被告X欣赔偿原告526825.99元、被告熊X赔偿原告401672.33元。
二、驳回原告潘XX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755元,免于收取。
蒋奉军律师于2013年12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接触法律事务,2016年3月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16107987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1522620161079874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