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X与被告贵州XX房地产开XX限公司提供劳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X负担。
蒋奉军律师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468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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