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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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市公安消防大队、XX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342人看过 举报

2021-03-27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原告XX工程公司诉称被告XX市消防队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另外原告XX工程公司与第三人XX物业管理公司就凯里市皇家印象家具城电表和疏散通道等管理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不是本案审查范围。被告XX市消防队和被告XX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XX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X公(消)行罚决字[2017]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XX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X府行复决字[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蒋奉军律师于2013年12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接触法律事务,2016年3月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16107987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1522620161079874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