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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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290人看过 举报

2021-03-27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5XXXX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XX公司自2014年8月19日起以XXX.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XX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自2015年10月16日起以XXX.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XX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自2015年12月29日起,以XXX.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XX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自2016年3月29日起,以XXX.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XX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蒋奉军律师于2013年12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接触法律事务,2016年3月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16107987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1522620161079874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