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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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杨XX等与杨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302人看过 举报

2021-03-27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杨XX贵与杨XX、杨XX、王XX存在劳务关系,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XX、杨XX、杨XX的诉讼请求。



蒋奉军律师于2013年12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接触法律事务,2016年3月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16107987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1522620161079874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