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程X虽提交有两份《借条》,但均系被告程XX个人出具,且实际书写时间并非借条所载明的借款时间,该借条缺乏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鉴于吴XX否认其与程XX共同向程X借款,结合吴XX与程XX在本案涉诉前因夫妻矛盾已分居,以及程XX与程X属亲姐弟身份关系的客观实际,案涉两份《借条》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案审理情况,原告程X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X的诉讼请求。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