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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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XX公司、吴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249人看过 举报

2021-03-2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吴XX与李XX为何种法律关系,李XX应承担多少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一审庭审中吴XX与李XX均认可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吴XX向李XX缴纳15万元保证金。因工程合同不能履行后,在吴XX的催促下,李XX向其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6年12月15日归还。本案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李XX在吴XX的催促下出具的保证书,包含了归还日期及金额,则是双方对于如何退还保证金达成的合议,现李XX违反返还保证金的约定,属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李XX向吴XX出具承诺书,吴XX接受该承诺,不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李XX应当按照承诺返还保证金,逾期不返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参照民间借贷标准确定按6%年利率计息并无不妥。

蒋奉军律师于2013年12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考试后进入律师事务所接触法律事务,2016年3月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16107987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1522620161079874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