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潘XX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2000元、被告顾X赔偿原告526825.99元、被告熊X赔偿原告401672.33元。
二、驳回原告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75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