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原告损失共计120659.8
元,因原告的所有损失之和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本案损失应由太平洋财保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范围内赔付,减去已支付的19631.8元,还应赔偿原告101028元。被告凯里XX公司辩称鉴定不符合规定、鉴定意见不客观等。本案所涉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国家鉴定单位根据原告伤情,在允许鉴定的情况下作出,且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被告上述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财保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认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分责分项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义务。被告太平洋财保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辩称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按法律规定理赔,则应承担与其赔偿数额相应的诉讼费用,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唐XX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028元。
二、驳回原告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唐XX负担16元,被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