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XX、大地财保黔东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1562元,上诉人大地财保黔东南支公司负担15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蒋奉军律师
发布者:蒋奉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267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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