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就是当事人开展诉讼的权利,这里面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撤回起诉的权利。当事人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可以就争议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在法治社会,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基本法律权利。同样的,在矛盾得到化解或者愿意暂时放弃诉讼或者延缓诉讼进程时,也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于起诉和撤诉的权利都是充分尊重的,当事人通常是自由地行使权利。但是在行使诉权时,不同领域的案件在撤回起诉方面规定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案件没事千万不能随意撤诉!
一、 民事案件可以多次起诉或者撤诉
在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诉讼活动是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随时撤回起诉。假如甲欠乙借款一万元,甲多次追讨,乙都以自己经济困难推诿不还。甲愤而把乙起诉到了法院,这没有任何问题。甲在起诉后,乙对甲说“我对着太阳发誓,如果下个月内不还,我被太阳晒死”。甲看乙可怜,就去法院撤诉了,这也没有问题。但撤诉后过几天,甲觉得不应该相信封建迷信,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也一样的应该受理,这种权利是一直得到保护的,人们行使诉权是自由的,只要不是恶意的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都会尊重起诉或者撤诉的行为自由。
二、 行政案件撤诉后不得重新起诉
曾经有一个拆迁案件当事人找我咨询,说自己的房屋被强拆,在确认强拆违法的案件中,被告方劝原告撤诉,原告因为不懂,以为以后可以再次起诉,为了缓和矛盾,就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后来,因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行政案件撤诉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其实质意思就是该案件不能再次起诉。
虽然六十条第二款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规定,但是撤诉通常是当事人自己申请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即使当事人自己对事实理解和认识有过错导致撤诉失误,这种责任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裁定确有错误,通常是指人民法院明知撤诉是被胁迫情形,但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通常是没有办法知道撤诉是被胁迫的,所以基本上当事人自己申请的撤诉均会被认为是当事人自己的主动意愿。即使当事人真的被胁迫,要证明法院明知该情形仍然准予撤诉是很难的一件事情,要依上述规定取证并依证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技术难度非常大,现实中基本上没有。
因此,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旦撤诉,很难再次启动诉讼程序,对本案重新起诉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因此,奉劝大家,在行政诉讼中,没事千万别撤诉。当然你有四千万或者更多的钱,有钱任性,想撤就撤也是可以的,只是四千万太少,买不来后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