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灿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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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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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要先申请赔偿吗?

作者:刘小灿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0次举报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从法律规定的条文来看,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提出所谓的国家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对此作出处理,对于不处理的或者对处理不满意的,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

我们注意到,条文还有另一句话“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句话的意义实质上是认为对于赔偿的请求权,可以不经赔偿义务机关直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来解决。

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所以,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刘小灿律师,咨询电话:13608337133(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行政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