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灿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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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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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刘小灿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5次举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刘小灿律师,咨询电话:13608337133(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行政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