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灿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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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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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作者:刘小灿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2次举报

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小灿律师,咨询电话:13608337133(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行政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