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小灿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14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院落应当给予补偿
【案情简介】
2020湖北宜昌市姚某通过其所在地的律师介绍,说刘小灿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比较置业,向刘律师咨询。姚某家祖宅位于宜昌市长江中心岛上,现在因为国家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姚某家因为继承关系对祖宅具有权利的人有十多位,因为对待遇不满意,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该区人民政府对其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不及时维权的话,房屋可能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即房屋可能被司法强拆。
【办案思路】
经实地走访并调取相关材料,该房屋地段较好,政府给出的待遇较低,并且给予的安置房较远,不符合国家要求就近安置的规定。经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房屋系土地国有化之前,姚家老人花钱买地修建,房前有一院落地亦属买地范围,姚家一直对此有使用权。但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并没有对院落作出补偿。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有权主张该部分补偿待遇。所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因为行政诉讼被告负有全部的举证责任,所以我们在起诉
状中并没有突出我们的攻击 重点。
【办案过程】
1、实地考察案件现场 ,了解真实情况
2、查阅案件材料,发现被告 违法之处
3、起草起诉状,立案
4、及时追踪案件进展,跟进被告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5、制作质证意见,梳理攻击性证据材料,制作 我方证据材料
6、开庭辩论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 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12〕行他字第16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5月15日
施行日期: 2013年05月15日
([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办案总结】
行政案件表面上是被告证明其合法性,如果其不能证明其合法性,则判决违法。但是,行政案件中,原告不能仅对被告举证进行反驳,还应当采取攻击性的诉讼策略,用证据和法律依据作武器,为了主张自己的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证据权利。
本案中,诉前策划是关键,所谓思路决定出路,一切按自己的节奏开展工作,是成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