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小灿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1月21日 8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梁某在都江堰市城郊有房屋有一处,并有承包经营地若干,2018年年因不了解政策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签订协议的邻居房屋陆续拆除时,才了解到自己的房屋和部分承包经营的耕地可能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因为协议中补偿待遇过低,不能保证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于想找到我,想保住房子和土地……
【办案思路】
【办案过程】
在诉讼中,被告一直以“原告知道自己不属于被拆迁户,仍自愿一并接受拆迁安置补偿,认可政府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着物调查登记结果,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系合法、有效协议,应当继续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不管群众是否知道征收范围,即使知道不在征收范围内签订协议,该协议仍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且导致国家在征收范围内支付钱款补偿未征收的土地,有损国家利益。协议永远无效,自始无效等针对性的观点。承办法官非常专业、负责,到实地考察,并组织原被告协谈,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被告拒不改正错误,本案最终用判决的形式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办案总结】
在征地过程中,某些地区存在“少征多占、未征先占”等违法现象,本案就是其中一起。
在征地工作中,群众的利益体现在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待遇上,新出的征收文件所给予的待遇往往高于旧的征收文件。特别是在物价飞涨的今天,协议无效的后果就是保住房子和耕地,使自己“居有屋、食有田”,保障自己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在诉讼中,我们一再坚持向法院阐述征收红线外土地的违法后果,最后胜诉,房屋保住了,即使再次征收,那也是一个依据新标准再次谈判的过程,结果也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