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灿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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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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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不成征地拆迁协议就贴《限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发布者:刘小灿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1月21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罗某在重庆市某区乡镇有一小别墅,系响应新农村建设交费入住的。2015年因房屋所在地应建设某陶瓷基地而被征收,罗某房屋所在小别墅区也在征收范围之内,连同罗某在内有几家村民因为未就安置补偿待遇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2015年某日,罗某房屋大门上被贴上了规划局制作的《限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罗某大为惊慌,找到了我……

【办案思路和过程】

经了解,罗某有当初交费入住的交费凭证,可以证明房屋不是罗某修建。因为房屋系行政修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罗某也没有放在心上,但是房屋明显不属于违法建筑,于是启动了以下法律程序:

  1. 通过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力争将管辖法院变成异地,防止干预。

  2. 市规划局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后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3. 多方位取证,取得原告交费入住时的支付凭据外,在镇人民政府官网上找到了《某街道办事处关于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报告》,报告中有关于案涉房屋的具体描述大力抓了黄家冲村共21户巴渝新居建设工作,预计春节前全面竣工,推广巴渝新村图集60套,审核通过专业设计图纸12套。”,从中可以证明该房屋系政府修建的政绩工程,而不是原告所修违法建筑。

  4. 参加庭审

  5. 庭审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后二被告作同了撤销自己所做行政行为的决定书


  • 原告撤回诉讼。

【办案总结】

在征地过程中,用“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式逼谈,明显属于“不讲武德”。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全方位的举证,力争通过证据攻击的方式来取得一个良好的结果。熟悉行政诉讼的朋友都知道,通常被告败诉时,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行政行为,然后动员原告撤诉,以免输案又输人。本案中被告作出撤销诉争行政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争议,原告通过“兵临城下,以战促和”的方式,达成和平目的后撤诉,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刘小灿律师,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行政事务部主任。1980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本着“不惜动用所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