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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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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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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被征收人安置方式选择权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案件胜诉后为何一败再败?

发布者:刘小灿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1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孙某、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四川省某县县人民政府对面有门市一座,一共三层,底层用作商业门市,二三层用于仓储之用,系多年前从政府手中通过竞价购买取得,后该门市被纳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因为与行政机关就补偿待遇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该房屋被拆除了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也就成了危房根本没办法使用。在等待多年后,政府终于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补偿待遇明显过低,孙陈二人的房屋三层被整体征收,补偿一个比底层大六平方的门市后,孙陈二人需再补几十万元给政府。孙陈二人不服,找到我代理起诉。

【办案思路】

经前期信息公开等程序收集证据后,仔细分析所有手上证据,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有以下致命的违法点:

  1. 程序上,选定评估机构方面,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时间,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协商选定机构的权利!
  2. 实体上,只对底层门市给予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两种安置方式,对于二、三层的仓储房屋只给予了货币补偿待遇,没有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任何安置条件,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
  3. 停产停业待遇计算方式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中停产停业待遇对于二、三层的仓储房屋没有给予任何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办案过程】

  1. 前期信息公开收集证据
  2. 立案后及时跟进答辩状和被告方的证据
  3. 庭前准备好质证意见,举证提纲,通过证据的“攻”与“守”力争做到尽善尽美的全方位火力覆盖。
  4. 参与庭前会议
  5. 庭审
  6. 庭后沟通
  7. 判决

【办案总结】

本案中,开庭后审判机构为了化解双方矛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曾经组织被告与原告方开展过一次协商调解工作,但被告拒绝正面自身的法律问题,拒绝修正错误熟悉行政诉讼的朋友就明白,一个案件存在庭前会议和庭后调解,背后存在什么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一向坚持的“进无可进、退无可退”的诉讼思想,全方面的举证质证,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点,使案件得到了一个完美的判决结果。

【特别提示】

法律事务,特别是行政诉讼这种专业性特别强,从业人员相对较少的领域,建议当事人遇到问题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本案胜诉后,被告方又作出了一个金额一模一样的补偿决定,原告家因为经济原因没有再委托律师,也没有再咨询过我,后来案件原告败诉后一直上升到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结果依然不乐观。最后,才重新找到我,我实在看不下去,帮忙代写了《抗诉申请书》,在整理其多次诉讼卷宗,发现其诉讼一直坚持我原来的诉讼方向,而没有“一病一方”,一诉一准备,没有找到对方的变招而针对性的作出回应,更没有抓住“旧城区改造同面积房屋不补差价”的项目补偿原则进行抗辩,导致案件一输再输,案件多次败诉之后,想要推翻原来的判决涉及面太多,抗诉案件至今未有结果,希望两位老人好运吧……


刘小灿律师,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行政事务部主任。1980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本着“不惜动用所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