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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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公司的捐款决定权

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16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欲向灾区捐款,向本人提出书面咨询:公司的捐款决定权是在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本人的回答是:公司的捐款决定权由董事会作出,也可将数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捐款决定权规定在股东会。如果章程没有就这个问题做出规定,按照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制度逻辑,剩余权应归股东会,其捐款协议是否有效,首先应查阅公司章程的规定看决议捐款的数额是否符合章程所定的标准;其次,审查受捐款的人或单位与控制股东、董事是否存在利益紧密的连接关系,是否存在暗藏的利益输送;第三,根据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判断捐款数额是否能让公司承受。最后,懂事会接受了本人的观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欲向灾区捐款,向本人提出书面咨询:公司的捐款决定权是在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本人的回答是:公司的捐款决定权由董事会作出,也可将数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捐款决定权规定在股东会。如果章程没有就这个问题做出规定,按照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制度逻辑,剩余权应归股东会,其捐款协议是否有效,首先应查阅公司章程的规定看决议捐款的数额是否符合章程所定的标准;其次,审查受捐款的人或单位与控制股东、董事是否存在利益紧密的连接关系,是否存在暗藏的利益输送;第三,根据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判断捐款数额是否能让公司承受。最后,懂事会接受了本人的观点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