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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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租赁房屋但无效

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34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双方自愿租赁房屋但无效

案情简介:某房产公司甲将未经城建部门批准建成的房屋,租赁给个体工商户乙进行服装经营。后乙欲退出服装经营行业,向本人咨询。本人认为可主张合同无效,遂接受乙方请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法院支持了本方的诉讼请求。

本人的主要观点是: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城乡规划法规定,禁止房屋建设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等亊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亊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产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设人因此对违法建筑不享有物权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此可见,依据法律体系解释原则,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不仅违背公法管制,而且立法也否定其私法上的效力。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法律不仅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时也否定违法建设的法律效力,应属效力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当事人达成的租赁合同应一律无效,具有绝对效力。故本案双方达成的租赁合同虽属自愿,但应确认无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双方自愿租赁房屋但无效

案情简介:某房产公司甲将未经城建部门批准建成的房屋,租赁给个体工商户乙进行服装经营。后乙欲退出服装经营行业,向本人咨询。本人认为可主张合同无效,遂接受乙方请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法院支持了本方的诉讼请求。

本人的主要观点是: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城乡规划法规定,禁止房屋建设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等亊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亊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产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设人因此对违法建筑不享有物权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此可见,依据法律体系解释原则,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不仅违背公法管制,而且立法也否定其私法上的效力。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法律不仅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时也否定违法建设的法律效力,应属效力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当事人达成的租赁合同应一律无效,具有绝对效力。故本案双方达成的租赁合同虽属自愿,但应确认无效。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