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王永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南充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房产证被废的缘由

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1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律师,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孟某

案件背景:

贾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王永春律师代理其与刘某孟某的案件。贾某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在未解决与贾某的合同争议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了孟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认定

·贾某刘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贾某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419日前一次性现金付清购房款。

·刘某已将房屋过户至孟某名下。

贾某上诉请求:

1.确认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2.判令刘某返还超付房款2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3.判令案涉房屋归贾某所有。

4.判令刘某孟某配合办理房屋撤押及过户手续。

5.判令孟某退出并腾交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6.判令刘某孟某承担保全费用5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贾某方观点整理

1.合同有效性贾某坚持其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

2.付款问题贾某认为自己已超额支付房款,包括向银行支付的按揭贷款,不存在延期付款问题。

3.房屋权属贾某主张自己自2012418日起已是案涉房屋的合法占有权人,并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4.恶意串通贾某指出刘某孟某之间的交易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5.房屋过户贾某请求法院支持其继续履行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某办理房屋撤押、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查明

·贾某已向刘某支付购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共计82.5万元。

·刘某孟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贾某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关于贾某刘某签订合同有效的判决。

2.撤销一审关于解除合同及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3.判决孟某配合贾某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贾某名下。

4.判决刘某贾某返还超付购房款25000元。

5.驳回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