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15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甲公司物业管理人员,超越业主授权与乙娱乐企业签定用电合同,后业主反对,乙主张甲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我作为甲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要见隐含了“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只有被代理人有外观授权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乙是企业,其行为性质属经营行为,则应以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在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时应有的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来认定其是否善意无过失,因此乙明知甲没有业主的委托授权,虽然不知情,构成善意,但轻信有授权构成过失,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后本人意见被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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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物业管理人员,超越业主授权与乙娱乐企业签定用电合同,后业主反对,乙主张甲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我作为甲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要见隐含了“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只有被代理人有外观授权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乙是企业,其行为性质属经营行为,则应以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在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时应有的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来认定其是否善意无过失,因此乙明知甲没有业主的委托授权,虽然不知情,构成善意,但轻信有授权构成过失,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后本人意见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