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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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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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表见代理

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15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甲公司物业管理人员,超越业主授权与乙娱乐企业签定用电合同,后业主反对,乙主张甲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我作为甲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要见隐含了“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只有被代理人有外观授权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乙是企业,其行为性质属经营行为,则应以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在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时应有的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来认定其是否善意无过失,因此乙明知甲没有业主的委托授权,虽然不知情,构成善意,但轻信有授权构成过失,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后本人意见被法院采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甲公司物业管理人员,超越业主授权与乙娱乐企业签定用电合同,后业主反对,乙主张甲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我作为甲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要见隐含了“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只有被代理人有外观授权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乙是企业,其行为性质属经营行为,则应以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在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时应有的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来认定其是否善意无过失,因此乙明知甲没有业主的委托授权,虽然不知情,构成善意,但轻信有授权构成过失,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后本人意见被法院采纳。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