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44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4年,房地产开发商甲基于商业利润最大化考虑,把位于一块坡地,前后有2个平面的拟建7楼建筑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方案设计为6楼1底,但从整个合同逻辑结构上看,推不出这种潜在的表述意义,致使对方住房购房户可理解为“楼层以房产登记部门确认”。甲如果这样按照自己的意思每交一套方,就意为着解除一份合同,按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解约无溯及力,已成交的房屋继续有效,对方还可追究解约责任,请求返还原约定楼层在交房时的增值额,甲几乎无利可图 。本人审查合同后,仅在每份合同楼层约定上增加“楼层以第2平面起算”几个字就为甲避免了200多万的利润损失。甲投入很少的法律成本,却避免了巨额的利润损失,本人真正地做到了“上工治未病”(原意为“上乘的医生,治疗还没有发生的病”)。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4年,房地产开发商甲基于商业利润最大化考虑,把位于一块坡地,前后有2个平面的拟建7楼建筑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方案设计为6楼1底,但从整个合同逻辑结构上看,推不出这种潜在的表述意义,致使对方住房购房户可理解为“楼层以房产登记部门确认”。甲如果这样按照自己的意思每交一套方,就意为着解除一份合同,按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解约无溯及力,已成交的房屋继续有效,对方还可追究解约责任,请求返还原约定楼层在交房时的增值额,甲几乎无利可图 。本人审查合同后,仅在每份合同楼层约定上增加“楼层以第2平面起算”几个字就为甲避免了200多万的利润损失。甲投入很少的法律成本,却避免了巨额的利润损失,本人真正地做到了“上工治未病”(原意为“上乘的医生,治疗还没有发生的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