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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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系统论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运用

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73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5年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在该案中其他法律问题解决了,只是双方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颇有异议。本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应考虑:(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显然是通过法律原理及其相互关系来确定有关规则的适用及其法效果,并将之作为正当化的理由,即动态系统论法学运用方法。至于如何正当化,平井宜雄主张“讨论,即如果不能接受一个主张,那就必须拿出论据来。如果对此还有反论,再反论,同样必须拿出论据来。只要这种主张——反论——再反论的过程相互可以批判的形式展开,那就具备了“合理性”,这样存活下来的言明,在这个意义上就获得了“客观性”。至于如何合理进行,平井宜雄设定构建开展“讨论”的“场所”这样一种制度框架,确立参加“讨论”的人应该遵守的“伦理”,提出从“讨论”的角度来看是否是“良好的法律论”的基准。易言之,人民法院裁判要作到论证充分,理由正当,象概念法学那样进行论理思维,才可排除裁判的恣意和任性,获得正当性。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5年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在该案中其他法律问题解决了,只是双方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颇有异议。本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应考虑:(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显然是通过法律原理及其相互关系来确定有关规则的适用及其法效果,并将之作为正当化的理由,即动态系统论法学运用方法。至于如何正当化,平井宜雄主张“讨论,即如果不能接受一个主张,那就必须拿出论据来。如果对此还有反论,再反论,同样必须拿出论据来。只要这种主张——反论——再反论的过程相互可以批判的形式展开,那就具备了“合理性”,这样存活下来的言明,在这个意义上就获得了“客观性”。至于如何合理进行,平井宜雄设定构建开展“讨论”的“场所”这样一种制度框架,确立参加“讨论”的人应该遵守的“伦理”,提出从“讨论”的角度来看是否是“良好的法律论”的基准。易言之,人民法院裁判要作到论证充分,理由正当,象概念法学那样进行论理思维,才可排除裁判的恣意和任性,获得正当性。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