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8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1999年,消费者甲向房产开发商乙定购3层商品住房一套,2001年房产竣工,乙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便把甲的定购房卖给第三人,经甲多次投诉,乙便将同一单元的上层4层交付给甲,后双方为楼层之差发生争议。多方调解未遂,2008年我接受甲委托,将乙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返还楼层差价款和3层房屋竣工时增值额,两级法院都判原告胜诉。很多律师惑之不解:本案中乙虽单方解除合同,但甲并未受损。其实,合同法的实践不应以受害方为唯一标准,那种认为合同就是要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行为没有有效考虑私法救济对解约方的威慑以及实现威慑的方式。本当事人虽没损失,解约方却可以利用解约获得利益,这无异鼓励解约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明确要求要用好,用足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用了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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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消费者甲向房产开发商乙定购3层商品住房一套,2001年房产竣工,乙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便把甲的定购房卖给第三人,经甲多次投诉,乙便将同一单元的上层4层交付给甲,后双方为楼层之差发生争议。多方调解未遂,2008年我接受甲委托,将乙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返还楼层差价款和3层房屋竣工时增值额,两级法院都判原告胜诉。很多律师惑之不解:本案中乙虽单方解除合同,但甲并未受损。其实,合同法的实践不应以受害方为唯一标准,那种认为合同就是要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行为没有有效考虑私法救济对解约方的威慑以及实现威慑的方式。本当事人虽没损失,解约方却可以利用解约获得利益,这无异鼓励解约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明确要求要用好,用足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用了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的社会学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