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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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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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中可获利益的社会学解释

发布者:王永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8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1999年,消费者甲向房产开发商乙定购3层商品住房一套,2001年房产竣工,乙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便把甲的定购房卖给第三人,经甲多次投诉,乙便将同一单元的上层4层交付给甲,后双方为楼层之差发生争议。多方调解未遂,2008年我接受甲委托,将乙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返还楼层差价款和3层房屋竣工时增值额,两级法院都判原告胜诉。很多律师惑之不解:本案中乙虽单方解除合同,但甲并未受损。其实,合同法的实践不应以受害方为唯一标准,那种认为合同就是要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行为没有有效考虑私法救济对解约方的威慑以及实现威慑的方式。本当事人虽没损失,解约方却可以利用解约获得利益,这无异鼓励解约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明确要求要用好,用足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用了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的社会学解释方法。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1999年,消费者甲向房产开发商乙定购3层商品住房一套,2001年房产竣工,乙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便把甲的定购房卖给第三人,经甲多次投诉,乙便将同一单元的上层4层交付给甲,后双方为楼层之差发生争议。多方调解未遂,2008年我接受甲委托,将乙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返还楼层差价款和3层房屋竣工时增值额,两级法院都判原告胜诉。很多律师惑之不解:本案中乙虽单方解除合同,但甲并未受损。其实,合同法的实践不应以受害方为唯一标准,那种认为合同就是要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行为没有有效考虑私法救济对解约方的威慑以及实现威慑的方式。本当事人虽没损失,解约方却可以利用解约获得利益,这无异鼓励解约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明确要求要用好,用足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用了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的社会学解释方法。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