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8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572,775.27 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开票税金补偿 589,002.37 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12,161,777.64 元为本金,按年百分之七点五六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未支付工程款11,572,775.27 元就上海前滩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 年 10 月 24 日,原告和被告就上海前滩项目(前滩 40-01 地块)幕墙工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H-xxx-xxx10《上海前滩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西路上海前滩项目的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铝合金系统窗、铝合金百叶窗、铝合金洞口窗、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玻璃栏板、雨棚、玻璃百叶、地弹门、旋转门等。合同暂定价款6,949.9 万元,采用单价包干,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按外立面实际展开面积进行结算。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10%预付款,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产值(不包括设计变更、签证等)的 70%;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
成、竣工资料移交齐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的 85%;双方结算定案后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 95%,留5%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二年后 7 天内无
息退还。双方约定工程总工期为 411 日历天,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按工期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此后 5 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2016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8 年 2 月,因被告原因停止施工,2019年 3 月 11 日恢复施工。2019 年 3 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因裙房外圈腰线以下国产石材“白麻”幕墙均
变更为进口石材“紫点金麻”;增加工程款 4,631,063.94元。还约定原合同其余部分税金暂不做调整,待结算时结调整。2019 年 5 月 3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每月按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产值(不包括设计变更、签证等)的 75%支付进度款。2019 年 7 月 3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项目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复工,被告赔偿原告停工期间各项费用 7,254,800 元。2019 年12 月 2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四),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合同外新增部分不属于原合同范围内,并作相应扣减,约定调整合同金额总价款调整为 61,384,863.94元,双方还约定本补充协议生效前,已开票税费与 9%税率计算所得的税费差额 589,002.37 元由被告向原告补足。2019 年 10 月 23 日,双方签订上海前滩项目幕墙新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依照被告书面确认的图纸及确定的工作范围,本项目的 1#2#3#及附属裙房幕墙新增工程新增,工程总价 20,000,000 元。2019 年 12 月 26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 年 5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被告委托上海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21 年 4 月 9 日,上海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橘橙审字(2021)第 20 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该项目总造价 79,741,930.38 元,其中合同内 59,976,246.07 元,补充协议 12,149,195.72元,签证变更 8205490.96 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68,315,239 元,尚欠工程款 11,572,775.27 元未支付。2021 年 10 月,原告收到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被告某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审核报告的金额作为结算金额。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没有异议,愿意支付。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金和起算日期没有异议,但认为标准有异议,被告仅认可 LPR 标准,不同意 LPR1.5 倍标准。不同意第四项诉讼请求,本案工
程不具备单独拍卖条件,原告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也仅限于工程款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 年 10 月 24 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前滩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暂定价为 6,949.9 万元。合同第 5.1 条约定,本合同支付合同总价 10%预付款,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产值的 70%,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竣工资料移交齐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 85%,双方结算定案后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 95%,留 5%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保修期满后二年后 7 天内无息退还。2019 年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四份补充协议,对合同总价、施工材质、支付的形象进度产值等进行调整、并约定停工的补偿事宜等。其中《上海前滩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第四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告已开具税率为 11%的发票金额 29,759,982.99 元,税率为 10%的发票金额 5,806,510.50 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8]32 号及财税[2019]39 号通知,结合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告开具发票税率调整为 9%。原合同不含税价金额不因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工程结算以 9%税率进行,本补充协议生效前,已开票税费与 9%税率计算所得的税费差额 589,002.37 元由被告向原告补足。原、被告另行签订《上海前滩项目幕墙新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幕墙面积为 9,729.1 平方米,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 2000 万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施工,2019 年 12 月 26 日,被告确认工程经验收合格。2020 年 5 月 28 日,原告将相应结算资料交付被告。2021 年 4 月 19 日,上海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某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前滩项目幕墙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定总造价为79,741,930.38 元,其中合同内:59,976,246.07 元,补充协议12,149,195.72 元,签证变更:8,205,490.96元。该报告第 8.6 明确,本项目中原施工单位结算上报总金额为 94,783,309.16 元,其中幕墙单位上报原合同已开票的税金补偿 589,002.37 元由幕墙单位、总包、业主三方自行审核。不计入审核总价,亦不计入审减。被告结算审核经办人、片区成本负责人、片区负责人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 6 月15 日在合同结算审批表签字,注明“税金调整差额后,结算造价为 79,888,014.27 元”。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西路xx号xx室房屋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被核准登记在被告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西路 488 号 2 至 3 层、5 至 12 层、15 至23 层、25 至 28 层房屋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被核准登记在被告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高路 39 弄 1 号 3305 室及江高路 39 弄 2 号 3305 室房屋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被核准登记在被告名下。
审理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79,888,014.27 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 68,315,239 元。
原告明确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完成合同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79,888,014.27 元,相应的质保期至2021 年 12 月 25 日结束,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调整第 三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 8,167,376.93元为本金,按 7.56%利率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 3,994,400.71 元为本金,按 7.56%年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原告明确要求就被告未支付工程款11,572,775.27 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高路、江高路,杨思西路 、杨思西路房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确认本案工程所涉施工范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高路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西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及补偿税金并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对本金及起算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亦根据本案实际调整相应起算时间,本院据实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相应的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572,775.27 元;
二、被告某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税金补偿589,002.37 元;
三、被告某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 8,167,376.93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以 3,994,400.71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某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11,572,775.27 元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高路、江高路、杨思西路、杨思西路幕墙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