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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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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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申请人重审成功驳回对方诉求

发布者:张向锋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16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贾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于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XX幢厂房(以下简称系争厂房)的环评是可以通过的,李某关于环保咨询的内容就是一个电话录音,不符合双方之间《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一、二审判决否认了双方钥匙实际交接时间为2019年8月1日的事实,也否认了李某多次企图让黄某贾某在虚假的交接日期单上签字的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中止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对本案提起再审。

李某提供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李某通过咨询了解到整个园区已经没有排放指标了,其生产项目根本不能入驻,但是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时候黄某贾某并未告知李某这一事实,系争厂房不符合租赁目的,所以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请求驳回黄某贾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贾某李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当日支付定金贰万元整,三日内,乙方如园区咨询入驻事情不能通过,甲方退还乙方定金,如能咨询后可以正常办理入驻,乙方支付六个月租金及押金”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于系争厂房所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需要进行咨询是明确知晓的。之后,李某通过向园区咨询得到不能入驻园区的结果后,反复多次与黄某贾某进行交涉,但后者却拒绝参与、配合核实相关情况,并强调具体用途应当遵循园区的规定。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系争厂房不符合双方合意的基本租赁条件,李某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黄某贾某认为李某关于环评的咨询系电话录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019年1月4日,李某即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告知黄某贾某,并欲将系争产房的钥匙交还给黄某贾某。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4日解除并无不当。因黄某贾某拒绝接受房屋,故导致系争厂房钥匙直至2019年8月1日才交接。黄某贾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多次企图让其在虚假的交接日期单上签字,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黄某贾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贾某的再审申请。

张向锋律师,联系电话:15921939500。十几年的执业经历,使其精于推理,善于思辨,面对纷繁杂乱、复杂多变的项目谈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