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豫15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胡建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