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平律师
胡建平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4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信阳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建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XX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85)、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0、62×××78)、中国XX(卡号:62×××87)和支付宝账号(159××××0776)、手机卡、身份证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核实,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李XX的支付宝账号有大量资金进出,入账资金共计333462.41元,出账资金共计327914.9元,其中李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8)收到被害人翟X因被电信诈骗而转出的人民币4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XX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70、62×××78)、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85)、中国XX(卡号:62×××87)交易明细清单,李XX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翟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XX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李XX的辩护人提出的李XX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李XX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违法所得款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胡建平,男,汉族,1974年11月生,河南信阳人,中国共产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信阳市资深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