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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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建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4日,原告马X通过微信向被告袁X转账5000元。2019年2月23日,原告马X通过微信向被告袁X转账10000元。2019年3月30日,原告马X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袁X转账50000元。2019年4月4日,原告马X通过中国XX银行向被告袁X转账100000元。2019年4月7日,被告袁X向原告马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马X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借款周期三个月,如到期还不上“成功南苑”1楼电梯旁60㎡房子作价贰拾万抵给马X。利息每月叁仟元(3000.00)借款人:袁X”。2020年5月,原告马X所有的卡号尾号为9351的信用卡进行多次消费,被告袁X在与原告马X短信记录中认可其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刷了50000元。此后,原告马X向被告袁X催要欠款,被告袁X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举证的借条一张、转账记录、短信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出具的转账记录、借条一张、短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因对于所刷信用卡的5万元,该款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原、被告对借条上所载的借款本金20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每月叁仟元=每月利率1.5%),该利息计算超过法律规定,我院调整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X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建平,男,汉族,1974年11月生,河南信阳人,中国共产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信阳市资深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