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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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建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石XX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违法转账,仍积极办理并出售多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出售的4张银行卡分别是:1、农业银行卡号:62×××78;2、XX银行卡号:62×××51;3、XX银行卡号:62×××76;4、建设银行卡号:62×××27、62×××68。经核对,两张建行卡的交易流水一致,为同一账户。其中,XX银行卡从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收入累计金额413864元,支出413865.9元;建设银行卡从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收入累计金额XXX元,支出XXX元;农业银行卡、XX银行卡无大额交易记录。上列4张银行卡收入累计金额XXX元,支出XXX.9元。被告人石XX建设银行卡62×××68于2019年11月10日至15日5次分别从151XXXX40017695账号转入款共计111100元,该账户串并了河北省魏县郭X诈骗案;石XXXX银行卡62×××51于2019年11月10日从622XXXX7824XXX刘XX账号转入款9500元,该账户串并了河南省灵宝市赵X、江苏省盐城市丁X诈骗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X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石XX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石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石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在八个月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石XX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违法转账,仍积极办理并出售多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出售的4张银行卡分别是:1、农业银行卡号:62×××78;2、XX银行卡号:62×××51;3、XX银行卡号:62×××76;4、建设银行卡号:62×××27、62×××68。经核对,两张建行卡的交易流水一致,为同一账户。其中,XX银行卡从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收入累计金额413864元,支出413865.9元;建设银行卡从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收入累计金额XXX元,支出XXX元;农业银行卡、XX银行卡无大额交易记录。上列4张银行卡收入累计金额XXX元,支出XXX.9元。被告人石XX建设银行卡62×××68于2019年11月10日至15日5次分别从151XXXX40017695账号转入款共计111100元,该账户串并了河北省魏县郭X诈骗案;石XXXX银行卡62×××51于2019年11月10日从622XXXX7824XXX刘XX账号转入款9500元,该账户串并了河南省灵宝市赵X、江苏省盐城市丁X诈骗案。

被告人石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罗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石XX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X、郭X、赵X、丁X的陈述,证人林X的证言,被告人石XX的供述,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石XX银行卡涉案金额情况表及情况说明、石XX银行卡银行流水明细、被害人郭X、赵X、丁X被骗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本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办理并出售多张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二、被告人石XX被罗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胡建平,男,汉族,1974年11月生,河南信阳人,中国共产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信阳市资深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