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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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郑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建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28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朱XX通过同学邵XX介绍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朱XX又发展“下线”被告人郑XX,获取“下线”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被告人朱XX、郑XX安排“下线”人员按照赌博网站工作人员要求将收取的赌资转至指定的银行卡。阮XX每收、转1万元赌资付朱XX80元“佣金”,朱XX每收、转1万元赌资付给郑XX60元“佣金”,郑XX每收、转1万元付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与“下线”人员结算。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朱XX加入余X的“姑娘个码”QQ群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朱XX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XXX.38元,获取“佣金”49844元。郑XX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XXX.99元,获取“佣金”26288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郑X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郑XX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朱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朱XX收取佣金数应减除付给郑XX的佣金,实际获利为23556元;2、被告人朱X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郑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郑XX收取佣金数应减除付给下线的佣金,实际获利为23988元;3、被告人郑X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朱XX通过同学邵XX介绍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朱XX又发展“下线”被告人郑XX,获取“下线”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被告人朱XX、郑XX安排“下线”人员按照赌博网站工作人员要求将收取的赌资转至指定的银行卡。阮XX每收、转1万元赌资付朱XX80元“佣金”,朱XX每收、转1万元赌资付给郑XX60元“佣金”,郑XX每收、转1万元付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与“下线”人员结算。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朱XX加入余X的“姑娘个码”QQ群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朱XX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XXX.38元,获取“佣金”49844元。郑XX为“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收取赌资XXX.99元,获取“佣金”26288元。被告人朱XX实际非法获利23556元,被告人郑XX实际非法获利23988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均已退缴上述违法所得。

被告人朱XX、郑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罗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朱XX两部手机、一张银行卡,扣押了被告人郑XX一部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卓X、黄XX、李X的证言,被告人朱XX、郑XX的供述,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徐X、卓X、黄XX、夏XX、吴XX、王XX银行交易流水账单、“必赢亚洲”赌博网站截图,被告人朱XX、郑XX支付宝、微信收支交易及佣金流水明细,被告人朱XX、郑XX与他人微信支出交易明细,被告人朱XX、郑XX支付宝为赌博平台收转款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郑XX明知“必赢亚洲”网站是赌博网站,仍然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均是主犯,对二被告人均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其亲属分别代其全部退赃,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6元,被告人郑XX违法所得2398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四、被告人朱XX被扣押的两部手机、一张银行卡,被告人郑XX被扣押的一部手机由本院依法予以处置。


胡建平,男,汉族,1974年11月生,河南信阳人,中国共产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信阳市资深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