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8日 1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租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日常遛狗时认识,双方均饲养有犬只,平时共同遛狗并相互无偿帮助遛狗。李某饲养的犬只种类为边境牧羊犬,昵称“虎妞”,体型较大;王某饲养的犬只种类为柴犬,昵称为“泰迪”,体型相对较小,王某为柴犬“泰迪”办理了犬只登记证。2024年 11月某日晚,因王某出差,故委托李某帮其遛狗,李某牵着自己所饲养的边牧“虎妞”并带着王某饲养的柴犬“泰迪”在小区内的人行道路遛狗。遛狗时,李某未牵柴犬“泰迪”的狗绳,“泰迪”在其附近奔跑。李某牵着边牧“虎妞”的狗绳,其为了让“虎妞”到草坪上去上厕所,故解开了边牧“虎妞”的狗绳。“泰迪”从远处往“虎妞”的位置快速奔跑过来,此时,“泰迪”与骑自行车进入小区回家途中的第三人周某迎面相遇,第三人为避免撞到柴犬“泰迪”,紧急制动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身体发生骨折。事发后李某告知了王某情况,但与王某就向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咨询专业机构获悉第三人所受伤害能评十级伤残,为减少损失,在王某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了赔偿费用。后李某认为,其无偿帮助王某遛狗,其向第三人支付的相关赔偿款应由王某承担,但王某拒绝赔偿,为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款后是否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
法院经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从委托关系进行分析如下:若基于有偿的委托关系,受托人若因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受到损失,其无权向委托人追偿。而基于无偿的委托关系,只有当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委托人的损失才可以向受托人追偿,但并未规定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自身损失情况下,受托人还可以向委托人追偿。从义务帮工关系进一步分析如下:若基于义务帮工关系,仅有义务帮工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时,有权请求被帮工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受王某委托代其遛狗期间未牵狗绳导致王某饲养的犬只在小区内四处高速奔跑并最终使得第三人周某为避免与犬只发生碰撞而摔倒受伤。在本次伤害事件中,李某好意在王某无法遛狗期间帮王某遛狗,此种相互帮助的情谊值得肯定,但李某作为一名具有丰富养狗经验的人士对于遛狗须牵狗绳的常识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尤其近年来社会上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加强遛狗须牵绳的宣传普法教育,李某无论在遛自己的狗还是帮他人遛狗期间,均应严格牵狗绳,但李某在案涉此次遛狗过程中,心存侥幸心理,未牵王某饲养的犬只狗绳并放任其四处在小区公共道路上高速奔放,最终导致第三人为躲避犬只而受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李某与王某之间曾经多次共同遛狗并相互帮助遛狗,在本次委托李某遛狗的过程中,王某亦无过错,故李某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无权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最后,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一、本案中,王某系案涉宠物饲养人,李某系管理人,第三人系受害人。王某在外出时请李某帮忙遛狗,李某属于帮工人,王某为被帮工人。
首先,王某饲养该宠物狗合法。王某所饲养的宠物狗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犬种,也不是烈性犬,该宠物狗被允许饲养,李某作为饲养人,饲养该宠物狗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王某为该宠物狗配备了狗绳,在自己日常遛狗时会牵引狗绳遛狗,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事发时,王某狗所配备的狗绳是被李某拿在手上的,却没有使用。
再次,遛狗不需要任何资质,王某在选人用人方面没有任何过错。王某的狗不是大型犬也不是烈性犬,只要是具备安全常识的成年人就符合遛狗的条件,李某作为成年人,王某在选人用人方面没有任何过错。此外,李某自己也饲养有宠物狗,事发时其正是牵着自己的宠物狗和王某的狗一起遛狗,既然其自己也养狗,表明其具备遛狗的安全常识。监控视频显示,其在事发前,其自己的狗是有狗绳的,其牵着自己的狗,说明其知晓遛狗需要牵绳的规定和常识。
二、李某在涉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
首先,其作为管理人,其明知遛狗要牵狗绳,却宁愿将王某为狗配备的狗绳拿在手上,也不愿使用,导致事故发生,其有重大过错。
其次,本案中,李某最初牵着自己的狗,但后来又将该狗的狗绳解开,让两只狗在小区院子里肆意奔跑追逐,很明显,第三人摔倒受伤是两只狗嬉戏追逐所造成的结果,第三人的受伤并不是王某宠物狗这一只狗所造成的,而是两只狗共同造成的,究其原因是李某这个管理人管理不当,存在重大过错。
三、第三人对案涉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涉监控显示,从事故现场来看,事发时天色已晚,小区院子的光线已经难过很暗,事发现场的旁边是儿童滑滑梯等娱乐设施区域,小区常有老人及小孩等行人通过和滞留,第三人作为成年人,明知小区院落骑车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理应推车通过,却骑车在院子穿行,导致其自身受损,其本身存在过错。另外,其还存在对自行车操作不当的问题,监控显示,其摔倒时是自行车紧急制动导致,且系自行车前轮刹车导致后轮抬起后从前面翻滚后摔倒,说明其骑车速度较快,其首先对前轮刹车进行了紧急制动,众所周知,这种操作方式将直接导致自行车摔倒。因此,其明显存在过错。
四、李某与第三人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未经过王某同意,且王某是明确拒绝该种赔付方式的,李某私自与第三人达成的赔付协议对王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李某对王某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王某对案涉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第三人存在重大过错,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理应减轻责任,但李某作为管理人明知第三人存在过错,却依然坚持在未经王某同意且王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赔偿第三人相关损失,相关后果其应自行承担。王某作为宠物饲养人,李某作为存在重大过错的管理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关赔偿款的支付比例及责任承担比例理应由王某与第三人解决,王某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后,则有权向李某追偿。然而,本案中,李某越过王某,直接与第三人达成赔偿,意味着已经省略了王某向其追偿的环节,其自愿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李某既然已经自愿主动承担责任,将不再有理由向王某追偿,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李某追偿权,反而是王某有追偿权。因此,李某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对案涉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