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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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2023年某月,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从李某处借款1000000元。当日,李某将该笔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了周某。周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周某因急用钱资金周转,通过银行卡转账借到李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于2024年某月还款。双方约定:如没有如期还款,违约金将按照总金额5%每天计算,直到付清截止,受约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后周某未能如期还款,李某委托本律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借款并承担起因此次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其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但对于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约定了违约金、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现原告李某主张的违约金已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原告再主张律师费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笔者认为一审判决对律师费的判决属于错误判决,代理李某就律师费问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律师费的诉请。

2、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该规定为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情况来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和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此类费用均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上限,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之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纳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3、建议或意见

律师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部分法院认为律师费应包括在该“其他费用”,属于对该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在遇到此类判决时,当事人可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