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2024年3月,四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通过熟人介绍、网络招聘等方式招募李某等业务员,利用话术模板,以报考保育员证、教师资格证、社会工作师证为由实施教育培训诈骗。该公司销售部下设五个小组,有尖刀组、火箭组、王者组、保育员一组、保育员二组等,该诈骗团伙在百度、头条、抖音等媒体投放报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广告,受害人点击广告链接后引导添加业务员微信。对于报考保育员证的,由业务员冒充线上报考中心老师,谎称只需线上学完课程,按照提供的考前密卷参加线上考试,即可考取全国通用、官网可查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诱骗受害人转账,而后邮寄给受害人在第三方机构购买的廉价培训合格证书,以此骗取受害人财物。对于报考教资证、社工证的,由业务员冒充线上报考中心老师,以夸大考取证书的好处、提供优质培训课程和服务、 报名有较大优惠、不过免费重修等为诱饵,骗取受害人报名基础班培训课程,实则提供廉价的课程;受害人报名基础班后,业务员引导受害人添加课程服务老师微信,课程服务老师继续向受害人推销报名VIP班,谎称VIP班浓缩考试考点、提供考前密卷、 确保一次通过、不过退费、推荐就业等好处,以此骗取受害人财物,实则亦未提供实质性培训服务。
经四川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计,2024年3月至20235年3月期间,该诈骗团伙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律师意见:本人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在介入该案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我提出:
首先,从犯罪地位来看,本案各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在其所涉嫌的该共同犯罪中,李某不是案涉的公司股东、高管、财务人员,在从事保育员课程销售期间,也未担任小组长,仅是一个普通的基层销售人员,其也未参与该公司的利润分成,因此,如果相关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则李某处于该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其在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低,所造成社会危害性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到本案的侦查。
其次,从行为特征和主观认识来看,据李某陈述,其在从事该类课程销售工作期间,只知晓保育员证书系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颁发,其一直认为这个证书颁发机构网站是国家正规机构,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知晓该网站系由私人搭建。在到案后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李某积极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从主观上来看,其没有主观恶性。
再次,从其一贯表现来看,李某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采取取保候审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影响。
后上述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李某被顺利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我提出:李某在本案中属于普通业务员,没有担任任何职务,非该诈骗团伙骨干成员,其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其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量刑方面,应当对其在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表明其认罪态度诚恳,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认罪认罚及退赃。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如能对其适用缓刑,其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李某最终被判处缓刑。
李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