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6日 19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赵某系一小区居民,某日早晨,在其前往小区旁的露天菜市场买菜时遇到城管正在制止摊贩的违规摆摊行为,城管人员与摊贩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正在旁边买菜的赵某受伤。事后,赵某要求城管执法局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但城管执法局认为,赵某受伤系围观者碰撞导致,并拒绝赔偿。为此,赵某将城管执法局诉至法院。作为赵某得代理律师,本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地的天网监控视频,但监控视频设备由于距离太远,无法看清整个事发经过。而事发过程中,城管人员也并开启其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导致本案事实难以查清。对此,本律师向法院提出,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开启执法记录仪,其行为违 法,应由执法局提供证据证明赵某的受伤与其执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执法局未提供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执法局存在未开启执法记录仪等不规范行为,对本案事实的查明产生了不利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
我国《城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此外,我国《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全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以上规定作为城管执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城管执法人员最熟悉和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熟知和遵守。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持续开启执法记录仪,一方面是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证明事发经过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是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未开启执法记录仪,没有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产生纠纷时,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