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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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旧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缓刑适用问题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0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从新旧刑法的不同规定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缓刑适用问题

案情:被告人张某系大地公司一名销售部高管,该公司主要进行土地租赁和房屋修建。2012年9月,该公司以修建的房屋为依托经营酒店。后迫于资金压力,该公司便将修建的房屋面向老年人提供长期居住,并拟定合同,约定由客户交纳预存款,由公司赠送房间居住天数、房费抵扣券或福利消费券,当年未居住的或者未消费完的,约定比例回购,并在合同中承诺五年后预存款项全额返还。后该公司将上述项目先后交由张某、刘某等人进行推广,并支付提成,占有股份。在张某工作期间,其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8000余万元,2019年,张某被公司安排至其他部门工作。

2022年,该公司总经理等相关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张某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赃,张某被取保候审。后该案被移送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针对张某,其非吸金额80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基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其量刑应适用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张某判处缓刑。

基于上述案件,我认为,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案件的辩护中,一方面,应选择竭尽全力退赃,以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争取取保候审或被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吸案中的主犯,即使退赃,也一般不考虑缓刑,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在积极退赃的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即使犯罪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由于犯罪人积极退赃退赔,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和从旧兼从轻的量刑原则,在被减轻处罚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对于非吸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且其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的犯罪人,应适用新刑法的规定,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其被减轻处罚后,仍然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处,此时,在已经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在非吸案等其他犯罪时间跨度较大的案件的辩护中,我们一方面应从自首、立功等一般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还有主从犯的作用地位等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之外,还应关注新旧刑法对该类犯罪规定的变化,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