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5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况
被告人万某系四川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万某与公司总经理周某等人商议,通过寄售模式吸收资金做大公司,后通过微信商城,微信群,朋友介绍推广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寄售模式,承诺会员购买寄售产品,该商务公司代为销售,到期还本分润,后该公司产品在未实际销售的情况下,以新会员所交资金对老会员进行还本分润,自2020年至2022年共计吸收资金共4.7亿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再次向会员还本分润导致案发,公安机关以万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立案侦查,后被移送审查起诉,法院最终以万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对于本案,辩护人介入后,因本案所起诉的罪名没有争议,主要针对非吸金额和涉案财产的处置提出辩护意见。
2、律师自己的点评
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是成功的, 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涉案部分资金未见资金去向,盈利和亏损存在交叉,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提出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同时,针对案涉财产的处置问题,辩护人从财产取得时间和所有权归属情况发表了辩护意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3、建议或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从技巧方面来说,因该类案件一般涉案人数较多,属于共同犯罪,如果辩护人不是为主犯辩护,辩护人应着重考察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提出被告人地位地位底作用小的辩护观点;同时应着重审查涉案金额,看是否存在不应当计入涉案金额的项目计算在内;该类案件会涉及大量的财产处置问题,对于财产处置问题,辩护人应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核实,对于和案件无关的财产,应提出不属于应当归还集资参与人的辩护意见。